上海品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0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品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品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品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佳,被上诉人华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伟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品西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品西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品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上诉人上海品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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