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2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22执1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商山镇瑶溪村,组织机构代码566361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莲云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614149992(1-8)【组织机构代码66141499】。
法定代表人:*朝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并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皖1022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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