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碧路支行与**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3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执异153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碧路支行,住所地:昆明市金碧路194号。
被执行人:云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5楼5128号。
被执行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10-27室。
被执行人:宿迁华*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
被执行人:中豪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彩云北路5151号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市场主楼17区4层17-4-1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碧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宿迁华*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豪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方军、***[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16)云01执保76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查封昆明经开区大冲片区新加坡产业园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二期产业项目A5-201(房产证号2014483**)、A5-301(房产证号2014483**)、A5-401(房产证号2014483**)、A5-501(房产证号2014483**)、A5-601(房产证号2014483**)号商业用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于2016年9月1日与创业园公司签订了《标准厂房购销合同》《标准厂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购买了昆明经开区大冲片区新加坡产业园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二期产业项目A5-201(房产证号2014483**)、A5-301(房产证号2014483**)、A5-401(房产证号2014483**)、A5-501(房产证号2014483**)、A5-601(房产证号2014483**)号商业用房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税费。2016年10月11日,异议人与创业园公司办理了交接房手续并占有该房使用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异议人认为其已交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异议人自身原因导致,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查明,依据本院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云01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11月22日,本院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6)云01执保769号协助执行通知,请求协助:查封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二十六套房产,*方军名下三套房产,***名下一套房产(详见查封明细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异议人所提异议房产在查封范围内。
另查明,2016年9月1日异议人***与创业园公司签订了《标准厂房购销合同》《标准厂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购买了昆明经开区大冲片区新加坡产业园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二期产业项目A5-201(房产证号2014484**)、A5-301(房产证号2014483**)、A5-401(房产证号2014484**)、A5-501(房产证号2014483**)、A5-601(房产证号2014484**)号商业用房。异议人***仅支付了每个所提异议房屋的首付款1574006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异议人并未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价款或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支付,其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冯丽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乐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鑫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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