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甲、朱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1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3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某乙、付某某、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09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某乙、付某某、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乙、付某某、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8254.04元(含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及后续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建
审判员丁斌

二0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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