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03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0606行初110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宏昌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宽,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申桂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关承恩,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堤路56号(自编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陈跃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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