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民终867号
上诉人: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宏远市场东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81号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6月11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男,生于1975年9月25日,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圆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三门峡市,系该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圆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生,住郑州市。
上诉人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袁万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4元,减半收取5073.5元,由上诉人三门峡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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