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2607号
原告:XX,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红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005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汉族,1958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前,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计326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长伍彬
审判员陈晓
人民陪审员向国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