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与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8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财保183号
申请人:XX,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前,男,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诉讼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XX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31×××23)中的存款4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XX及担保人***以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X号房屋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31×××23)中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划拨或作其他处理;
二、对申请人XX及担保人***以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XX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娇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