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5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1民初4857号
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园通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624930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净,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红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00***U。
被告:***,男,1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2018年11月12日,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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