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2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2民初2199号
原告: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新盛村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0号恒欣大厦12层30-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万军,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