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xx、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3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521民初34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青海省共和县切吉乡新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女,1970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居民,住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号。
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半岛新家园49号楼2单元2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共和县移民安置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拉西瓦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xx与被告*xx、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和县移民安置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2018年7月23日9时,原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切羊卓玛
审判员拉日措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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