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亿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19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03执保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1786号荔园小区C区20幢。
法定代表人:XX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凡,男,该公司会计。
被申请人:福建亿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亿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闽0303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冻结福建亿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275元,期限为一年;查封莆田市运永胜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福建亿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27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莆田市运永胜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晖
人民陪审员魏建
人民陪审员*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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