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锦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09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22民初3352号
原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1786号荔园小区C区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7353828D。
法定代表人:XX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锦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南大路509号的鲤中安置东侧商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732145605。
法定代表人:温永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锦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435元,减半收取计82217.5元,由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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