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骏乘(莆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8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03执保75号
申请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1786号荔园小区C区20幢。
法定代表人:XX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骏乘(莆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4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骏乘(莆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骏乘(莆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万元予以冻结。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骏乘(莆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翁志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彭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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