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322民初6151号
原告: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通港路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1786号荔园小区C区20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计2349元,由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建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