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1-13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荔执行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1786号荔园小区C区20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民终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71977.94元。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743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黄峰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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