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5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13民初2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微纳特精细陶瓷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31469548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47538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辉阳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赣0313民初26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图腾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及申请人辉阳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号小车的过户手续。申请人辉阳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阳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J××号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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