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5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13民初267号
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微纳特精细陶瓷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31469548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47538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图腾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J××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J××号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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