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国平、***等与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0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3民初112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峰男,汉族,1960年7月24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商水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58709875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莫**,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生,住商水县。
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受理原告元国平、**峰诉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既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又未按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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