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持绿色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27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5号
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路南ZB-0001号13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持绿色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15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持绿色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3元减半后64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北京中持绿色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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