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1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3民初86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贸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项目办工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行政办主任。
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吉友大厦9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
原告**与被告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给予八个月的庭外调解期限,双方达成和解,原告***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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