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得柱与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5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0534号
原告:张得柱,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房山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九号首发大厦B座3011831。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得柱与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房山公路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得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得柱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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