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29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7民初2232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家店村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亮(***之子),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民,北京市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北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709174D。
法定代表人:冯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鸣,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2643375G。
法定代表人:王凤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男,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60001134275.
法定代表人:马超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凡,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霞,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以下简称平谷分局)、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瑞通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刘家店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民,平谷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鸣、付学军,路桥瑞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刘家店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平谷分局、路桥瑞通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暂定1万元,具体损失待评估后确定。事实和理由: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家店村齐家坟道北的桃树地系***的口粮田。2018年8月下大雨,由于公路边沟排水涵管细以及被树枝、杂物等堵住,导致水不能排出,雨水倒灌到***家的口粮田,刘家店镇政府立即联系平谷分局,平谷分局组织人员进行排水,但在排水过程中钩机将涵管上方桥部分桥体挖断,再次造成排水涵管堵塞,只能用机器抽水排水,但当日晚抽水机出现故障,水仍排不出去。约两至三天,再次降大雨,再次形成倒灌。两次事发时,刘家店镇政府书记、镇长会同村委会人员均到现场组织排水保田,但仍造成***家桃树死亡60棵,当年绝产。后***得知公路边沟及排水涵管的所有权人系平谷分局,由路桥瑞通公司负责养护。事后***及镇里多次找到平谷分局、路桥瑞通公司进行协商,但平谷分局、路桥瑞通公司相互推诿,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平谷分局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平谷分局是国家机关,是路政管理机关,行使路政管理职权,对公路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管理属性,不是民事管理。涉案路段日常养护管理包括路面、边沟排水,是由养护机构即路桥瑞通公司实施的。***向平谷分局主张权利不当,平谷分局不是适格的民事主体。第二、***所述8月13日有较大的降水过程,涉案边沟确实出现了超正常排水的积水,但该水是由第三方客水进入造成的。通过实地了解,客水是沿涉案边沟附近的镇级管理公路排水至边沟的。因为镇管公路排水系统的作用,导致客水沿着乡管公路排入路北边沟,该边沟往东有一部分与***所称的土地相邻,在8月13号附近果树地有积水情况,但平谷分局已经及时巡查并将此情况告知了养护单位,养护单位自行巡查时也发现该情况,在13日早上已经安排设备和人员到位进行排水,阻断客水向北侧边沟进水的路径,中午10点到11点之间,边沟的积水已经排除。***所述的地块明显高于边沟最上沿,边沟积水排除后,果树地排水也应该已经排水,所以不存在***所述的果树地积水两三天的情况,平谷分局认为养护单位尽到了养护责任,及时有效排出了涉案路段的积水,尽到了养护义务,不存在过错。第三、通过上次现场勘查,平谷分局认为***所述的果树数量为57棵,但未发生全部死亡的事实,现场有一些枯死的枝干,原因是否与边沟排水有关,平谷分局认为***举证不足,现场***所述最西北端当时积水有20公分,但是该路段的水平面要高于涉案公路,所以现场***所述最西北端当时积水有20公分是不存在的,其夸大事实。***果树地相对的地块地势平坦,有人工做的垄,下雨时也会阻挡自家果树地的排水,***有义务在下雨时对自己的果树地实施适当的排水工作,但是根据***之前陈述,没再对果树进行管理,也就是没有排水工作,只是村委会挖了部分排水沟,将水引导至公路边沟,实际上边沟对***果树地排水起到了积极作用,***认为自己有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果树的具体损失。第四、8月13日是自然降水引发的积水,是当事人双方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如果相关公路能够合理的处置路侧排水,排除路侧排水障碍物,客水不会改道进入***所述的地块相邻边沟。平谷分局认为刘家店镇政府作为乡道管理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申请追加刘家店镇政府为本案被告。基于以上原因,平谷分局本身没有过错,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路桥瑞通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路桥瑞通公司作为养护单位和抢险队伍,在此次降雨过程中,已及时完成排水任务。理由与事实如下:第一、水不是抢险队伍排到***地里的。抢险队伍去了以后,地里面的水逐步排出了,而没有增多,所以没有加害行为存在。第二、经过调查,抢险队伍到了排水现场后,没有对桃树地实施损害的事实。第三、桃树地泡水与抢险队伍没有关系。第四、庭前会议时,已经核实过,***起诉书中提到抢险过程中,台帽损坏,还有水泵损坏,当时询问后,这个事实不存在。***承认抢险队员无消极怠工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第五、8月13日上午,路桥瑞通公司提供的巡查记录上显示巡查队员刘显明,早上5:50分发现此路段边沟有水,第三养路段抢险队员6点即到达现场进行抢险,10点边沟水已经被排净,露出沟底,证明桃树地的水已经先于10点之前排净。上次去现场,发现桃树未经剪枝,也就是7个多月过去了未进行管理,桃树还活着,***说预计桃树开花时就死了,桃树缺乏管理也是死亡原因之一。第六、边沟的水是从路面直接排到南侧边沟,南侧有被冲刷的痕迹,能相互印证。边沟不可能高于果树地,这个不是渡槽。边沟的建设符合行业推荐性标准。《公路排水设计规范》规定:公路排水系统由拦截、汇集、输送、排放公路用地范围内地表水、地下水的设施组成系统。经调查得知,目前为止本案提及来水只限于2019年3月8日现场勘察时停车位置,还有大量且长时间来水远远超于现已知的水系,案发地地势低于东侧农田,低于北侧农田,每年雨季时,雨水饱和后,东侧光秃平原和北侧光秃平原会将渗到地下的水,由此地块再次渗出。当地人管此地块叫做“涝洼塘”。此地块东侧土坎以上果园因为受上一土坎渗水原因,桃树也有泡死现象。西侧果农为防止东侧来水流入地中,竖向挡了一个土垄(南北向)。路桥瑞通公司是北京市市政府为自然灾害和如遇极端天气来临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失而指定授权汛期行业抢险队伍之一,抢险过程中,渴望社会各界和当地村民给予便利和帮助。但由于无理取闹、阻扰、蛮不讲理、强行指责,将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刘家店镇政府辩称,***的财产损失与刘家店镇政府没有关系。第一、财产损害是否存在以及***所受损害与沟渠排水是否有因果关系,刘家店镇政府未看见相应证据。第二、刘家店镇政府对于排水涵管不具有维护义务。第三、根据***起诉的事实及理由,***认为平谷分局、路桥瑞通公司因为在排水中出现过错,导致不能及时排水,与刘家店镇政府没有因果关系。第四、本案还是属于自然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由于***的地块位置在内的意外事件,所以刘家店镇政府不是拒绝承担责任,而是希望法庭根据事实与法律确定是否有责任及相应比例。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地块属于***的口粮田;2.照片和光盘,证明雨后道路、桃树地积水情况、桃树涝死情况以及桃树地现状。平谷分局不认可***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认为该证明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形式上不合法;同时,证明上载明的是口粮田,口粮田里不应该栽种果树。平谷分局对***提供的照片前4张认可是涉案边沟所指的涵洞,但对拍摄时间有异议,认为其也有相应照片,是从抢险到排完的过程,时间是从8时到11时30分左右的。平谷公路分局认为***提供的后3张照片的拍摄地点是否是其果树地,没有参照物,无法确认。对于最后6张照片,平谷分局认为从照片中看不出***的果树全部死亡,看不出***的损失,但能看出***对于果树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平谷分局认为***提供的光盘的拍摄角度是仰视的,无法确定拍摄地点。路桥瑞通公司对***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平谷分局一致。刘家店镇政府对***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从***提供的照片及视频资料无法看出拍摄时间,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联;同时该证据也不能证明树木死亡的事实。积水原因与雨量大小、地块的地理位置都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排水正常的情况下,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也可能造成积水。经核实,乡村道路上没有堆积物,也没有排水沟,不存在排水功能,刘家店镇政府在本案中不负有责任。
平谷分局提交了如下证据:1.竣工验收鉴定书及说明书、工程设计批复单、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质量鉴定证书、概算批复、设计施工图纸,证明涉案道路设计及排水是符合国家公路建设标准的。2.2018年度北京市平谷区普通公路小修保养服务承包合同书,证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平谷分局将涉案道路、边沟养护交由路桥瑞通公司养护。3.照片9张,1号照片证明水的来源是三个方向;2号至9号照片是连续抢险的照片,照片上已经注明了拍摄时间,能够说明水从多到少,比照第1张,水已经及时排除,到第9张,已经基本上没有水了,当时道路上已经没有水了,养护单位已经尽了养护责任。4.光盘两张,显示2018年8月13日当天早上6时至8时期间的水流情况,边沟的水来源于客水,通过乡级公路排入涉案边沟。***对平谷分局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认可证明目的。***在此地种植桃树多年,在未修公路之前,该地区亦有暴雨发生,但从未发生过桃树因雨水浸泡发生死亡的情形。本案中,平谷分局和路桥瑞通公司在答辩时也称因为有客水加入才导致发生这种情形,平谷分局也申请追加刘家店镇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可见其也认可桃树是因水浸泡造成死亡。***对平谷分局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合同的性质是委托,平谷分局应对其选任的养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对平谷分局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该组照片证明雨水倒灌入***家桃树地,同时也证明由于客水的加入最终造成***的桃树死亡。***对平谷分局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从视频看,当日雨水倒灌进入***桃树地是基本事实,同时也证明由于客水加入最终造成***的桃树死亡。路桥瑞通公司对平谷分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刘家店镇政府对平谷分局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刘家店镇政府对平谷分局提供的照片和视频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乡村道路从设计上没有排水设施,不存在排水功能,由水渠排水,水渠内水走自己的渠道,经由相应的涵洞排放,与刘家店镇政府无关。
路桥瑞通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8年8月13日和14日的公路巡查检查记录表;2.应急抢险记录。***认为路桥瑞通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是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平谷分局对路桥瑞通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刘家店镇政府对路桥瑞通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其中***与平谷分局提供的部分照片、视频,拍摄地点具有同一性,但显示时间不一致,为此本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原始拍摄载体,以便确定拍摄时间。***就此称己方提供的照片系其妻拍摄完成后,通过微信转发到其手机上,但***明确表示其妻拍摄照片和视频资料的手机找不到了。平谷分局则就其提供的序号为1的照片和视频资料提供了原始的拍摄手机,并经双方当事人核对,***承认平谷分局提供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属实。
本院经过审查后认证如下:***提供的证明,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提供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属传来证据,***不能提供原始的拍摄载体证明拍摄时间,上述证据对本案待证事实不具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平谷分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与本案待证事实有无关联和证明力,本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路桥瑞通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为此提出异议,路桥瑞通公司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为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家店村农民,在本村齐家坟道北分得一块口粮田。
2017年12月28日,平谷分局与路桥瑞通公司签订《2018年度北京市平谷区普通公路小修保养服务承包合同书》,将涉案公路养护的小修保养发包给路桥瑞通公司,合同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3年春,***在上述土地上栽种了57棵桃树。***称2018年8月期间因平谷分局和路桥瑞通公司排水不及时以致雨水两次倒灌桃树地,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平谷分局和路桥瑞通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降雨后积极组织排水,并未消极怠工。平谷分局和路桥瑞通公司同时认为涉案地区和路段虽在2018年8月13日遇暴雨,但排水系统应该是正常的,只是因为客水的加入并直接汇集到路桥瑞通公司负责养护的边沟里,才造成平谷分局的边沟排水系统淤堵,工作量相应增大。平谷分局为此于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刘家店镇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双方当事人对于***桃树地内桃树是否死亡以及死亡原因存在争议。***为此提交鉴定申请,要求:1.就桃树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就死亡的桃树在2018年绝产的损失进行鉴定;3.就更换新树后至达到旺果期的减产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事项不在法院随机确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相应的鉴定机构。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其承包地内的桃树死亡是由于路桥瑞通公司未及时排水导致雨水倒灌浸泡桃树所致,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角度分析,***需要举证证明桃树死亡与路桥瑞通公司未及时排水导致雨水倒灌浸泡桃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当事人对于桃树是否死亡以及死亡原因存在争议。***于本案中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承包地内桃树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的桃树在2018年绝产的损失等进行鉴定,但上述鉴定事项不属法院随机确定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相应的鉴定机构。***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要求赔偿损失,并未就承包地内桃树死亡与路桥瑞通公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书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媛苹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