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11325号
原告:北京昊旻原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
法定代表人:耿昊,董事长。
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2643375G。
法定代表人:王凤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庆,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昊旻原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旻公司)与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护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昊旻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昊旻公司以与养护中心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昊旻原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杨玉华
审 判 员 章志祥
人 民 陪 审 员 耿万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高智新
书 记 员 郭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