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家水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2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万家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南密溪路以东国税三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红武,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机床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26。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溪翁庄村。
负责人:***,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2号B座。
法定代表人:魏宝祥,局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万家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水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机床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研究所)、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以下简称路桥瑞通公司四处)、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瑞通公司)、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溪翁庄镇政府)、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以下简称密云公路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7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家水务公司申请再审称,万家水务公司对涉案井盖没有任何权利,既不是所有权人也不是管理权人,万家水务公司已举证证明不是涉案井盖的管理权人。二审判决认定万家水务公司应当对涉案井盖负有养护、巡查、维修的管理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井盖所在土地已经由溪翁庄镇政府收回,且成为市政道路,溪翁庄镇政府、密云公路分局、路桥瑞通公司应当具有管理责任。二审法院仅仅根据土地被回收,就认定机床研究所不是涉案井盖的管理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机床研究所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机床研究所不是涉案井盖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不应就郭红武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密云公路分局、路桥瑞通公司及万家水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万家水务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等原因造成事故,需要向受损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由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定密云公路分局、路桥瑞通公司、路桥瑞通公司四处、万家水务公司对涉案的井盖负有养护、巡查、维修等管理责任,并判决密云公路分局、路桥瑞通公司、万家水务公司连带赔偿郭红武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万家水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万家水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运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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