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与***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日期:

--

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与***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12-3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京02民终1065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

法定代理人:李青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19801114日出生,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友,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贤,,19535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53327日出生。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付,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健,北京市京兴律师是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瑞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屈贤、***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 0115民初10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桥瑞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方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涉案事故责任认定无事实基础,我公司上班时间是上午八点,事故发生在凌晨我公司无责任,我方根本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追偿权很难实现2.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应予纠正。

屈贤、***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屈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路桥瑞通公司赔偿屈贤、***死亡赔偿金1 057 180元,丧葬费42 51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5 276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2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合计1 639 97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33051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东赵路常各庄村北口东,屈月祥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躲避某某遗弃在道路上的垃圾时,与道路北侧路树相撞,造成屈月祥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确认,某某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倾倒垃圾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屈月祥驾驶小型轿车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最终认定某某、屈月祥为同等责任。另查,2015年1230日,路桥瑞通公司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大兴公路分局签订2016年度公路小修维护工程,约定由路桥瑞通公司对涉案路段进行小修保养。路桥瑞通公司提交道路一类清单说明、巡查记录,证实涉案路段每天均有人员进行巡查,每日人工清扫2次,巡查和清扫符合相关规定。再查,涉案路段限速为70km/h,经大兴交通支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2016年422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号小型轿车在其左后轮制动印起点处的行驶速度高于  77.8 km/h。

一审法院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路上遗撒物品的行为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但不容易确定,且其本人大多是出于无意,并不知道已经遗撒了物品,故可能早就离开了现场,被侵权人很难找到遗撒物品的行为人进行赔偿。而此时,对公路上遗撒的物品存在管理职责的人,即路桥瑞通公司,有对该公路巡查、排障不及时的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当路桥瑞通公司在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其对遗撒物品的行为人享有追偿权。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屈月祥驾驶车辆时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该案情况,法院确认路桥瑞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屈月祥承担30%赔偿责任。屈贤、***主张的各项费用:死亡赔偿金一项,屈贤、***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屈月祥生前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屈贤、***主张1 057 180元符合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与死亡赔偿金适用同一标准较为适宜),屈贤与***共生育三名子女,屈贤(1953年519日出生),***(1953年327日出生),屈贤、***主张二人的被扶养人均应计算17年符合法律规定,总额为415 276元;丧葬费一项,法院按照2015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屈贤、***主张42 516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一项,考虑屈贤、***处理屈月祥丧葬事宜必然产生的交通费用,法院酌定交通费为1500元。关于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一项,屈贤、***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但法院考虑到处理屈月祥丧葬事宜必然产生误工费用,酌情确定二人误工费用,按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7天,共计8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70 000元。经按当事人在该案中所应承担比例计算,路桥瑞通公司应赔偿屈贤、***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 111 092.5元。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屈贤、***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 111 092.5元;二、驳回屈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是一种道路管理瑕疵责任。公共道路是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由不特定的多数主体通行的局域。公共道路的管理部门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对于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妨碍通行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道路管理部门违反上述义务,应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路桥瑞通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路段负责养护工作,对于事发路段的路面的险情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清除,对因道路管理瑕疵导致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路桥瑞通公司主张其按照正常巡查频率无法保证所养护道路随时保持无遗撒物品,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需指出,路桥瑞通公司作为事故路段养护单位,在查明直接侵权人方面,比被害人有更大的技术优势和距离优势,原审法院判决由路桥瑞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向直接侵权人再行主张,符合公平原则。路桥瑞通公司应通过提高巡查频率、增添监控装置等手段降低事故率或分散风险。原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路桥瑞通公司承担70%责任,并无不当。路桥瑞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 252元,由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魏曙钊
        侯晨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