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等与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久远庄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9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8民初2071号
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5264337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5295521P。
负责人:***,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保卫部职员。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久远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久远庄村。组织机构代码A0304XXXX。
法定代表人:齐振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久远庄村民委员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荣,男,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久远庄村民委员会委员。
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瑞通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以下简称路桥瑞通四处)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久远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久远庄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桥瑞通公司及路桥瑞通四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久远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桥瑞通公司及路桥瑞通四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久远庄村委会向路桥瑞通公司及路桥瑞通四处支付(2017)京0118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23.7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3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8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路桥瑞通公司、路桥瑞通四处及久远庄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234697元。由于未在自动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年2月7日从路桥瑞通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案款234697元及案件执行费3398元,共计238095元。因前述判决为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路桥瑞通公司已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故要求久远庄村委会按份承担赔偿义务,计***523.75元。
久远庄村委会同意路桥瑞通公司及路桥瑞通四处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久远庄村委会承认路桥瑞通公司及路桥瑞通四处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同意路桥瑞通公司及路桥瑞通四处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久远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五万九千五百二十三元七角五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八元、减半收取计六百四十四元,由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久远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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