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金山机械制造厂与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9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3103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芒市金山机械制造厂,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团结大街1号,注册号:533103600046622。
经营者:***,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云南省梁河县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2191616264。
法定代表人:闫河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才,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芒市金山机械制造厂与被执行人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2166.80元,现被执行人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3103执1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多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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