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延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8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22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陕0622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延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延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并未按期履行义务。2017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7)陕0622民初48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延川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的140万元工程***进行冻结。2017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7)陕0622执25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延川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的工程***进行划拨,用于支付***等41人劳务工资。并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兑现了案款3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622民初517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白延水
审判员白东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