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朝阳北方兄弟资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4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321执保19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木头城子镇木头城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朝阳北方兄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七道岭唐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因被申请执行人朝阳北方兄弟资源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共计101,563元,到期未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朝阳北方兄弟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1,56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供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903630181820170000062)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朝阳北方兄弟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1,563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101,563元。查封期间,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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