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川晨阳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亘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17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夏民商初字第358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顺发模板租赁站业主,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银川晨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亘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银川晨阳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亘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以被告宁夏亘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了租赁费为由,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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