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2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异32号
案外人:***,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9325Y。
法定代表人:史美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6776584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拍卖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209号的房产及公告限期强制搬迁和停水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其于2015年5月18日与宁波爵康涂装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租用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209号3#部分厂房,期限5年。其认为法院拍卖也不能影响其合同效力。故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对法院公告限期强制搬迁和停水停电提出异议。
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涂装车间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本院依职权调取(2016)浙0281执257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1份、《房屋他项权证》1份。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以(2016)浙0281执25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209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朗霞街道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040**号],该房地产现已进入司法评估拍卖程序。另查明,案涉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抵押登记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
本院认为,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案涉房地产设有抵押权,案外人提供的合同的签订时间晚于该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故本院对案涉房地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请求。
如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判监督程序;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卢斌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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