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2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异29号
案外人:宁波爵康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96970617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9325Y。
法定代表人:史美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6776584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宁波爵康涂装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209号的房产及公告限期强制搬迁和停水停电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宁波爵康涂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宁波爵康涂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宁波爵康涂装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卢斌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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