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25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北滨江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99325。
法定代表人:史美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65846-1。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209号的房地产。因上述财产依法经过拍卖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209号的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权益[房屋产权证号:余房权证朗霞街道字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4)第04023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