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04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2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北滨江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99325。
法定代表人:史美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65846-1。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281执2573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209号的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权益[房屋产权证号:余房权证朗霞街道字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4)第04023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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