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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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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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余民二初字第1877号

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北滨江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史美栋,董事长。

被告:于达群,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梨洲街道花园新村3幢406室。

被告:余姚市杰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郑河沿渔塘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达群、余姚市杰达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员 高立群

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俞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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