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3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423执76号之一
申请人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龙安路中段,机构代码:55962316-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本方,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城关镇人民路东段,机构代码号:5698498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974号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974号案的执行。
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吕峰
审判员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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