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2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5617号
原告: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毛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5310925M。
法定代表人,毛会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经济开发区永乐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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