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精成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28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02民初4203号
原告濮阳市精成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北段(清丰县马庄桥镇金豫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731337213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锦胡路北与龙乡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精成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精成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精成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精成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精成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井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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