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轩、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财保77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锦胡路北与龙乡路西。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9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9.5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9.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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