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与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02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1民初6111号
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通榆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68323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广鹏,该公司销售主管。
被告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沈川村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002946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2770元,以上合计3045元,由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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