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翠湖分公司、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1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12执1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002946XC,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翠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63274500Y,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732356375,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翠湖分公司、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12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金沙镇开发区金桥路南侧金桥花园22幢903室的房产,共得拍卖款762300元,扣除买受人垫付的税费55557.2元,拍卖辅助费2000元,执行费9000元,余款695742.8元均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喻锋新
代理审判员葛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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