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万江盘伟建材经营部、***等与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1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1民初7638号之三
原告:东莞市万江盘伟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江滨花园1期40座1楼2号铺。经营者:**,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东山村跨市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04111981********。
原告:***,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原告:彭劲诚,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北路37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社区泰新路盈丰大厦A723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逢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万江盘伟建材经营部、***、彭劲诚诉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三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经履行为由,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万江盘伟建材经营部、***、彭劲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042.63元,由原告东莞市万江盘伟建材经营部、***、彭劲诚负担。
审判长莫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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