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72民初13590号之一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北路**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900725966662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社区泰新路盈丰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5022773F。
负责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金甫,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颜秋强诉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曾于2015年年底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两被告连带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案号为:(2016)粤1971民初326号,该法院于同年5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取得原告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有合同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均没有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又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两被告,与已判决生效案件所使用的证据、依据的纠纷事实、诉讼请求内容、双方当事人均相同,仅仅是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然而,原告向被告所支付的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是依据原告等三人合伙作为工程承包方于2013年1月7日与作为工程发包方的熊章平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相对特殊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绝对禁止个人承包工程施工,对施工企业也强调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没有工程建设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原告等三人合伙作为工程承包方于2013年1月7日与作为工程发包方的熊章平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因原告等三人合伙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自始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取得利益一方应当将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据此,本案争议的100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应当是不当得利,本案最终的法律事实仍然是不当得利。故,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系重复诉讼。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对前诉申请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颜秋强的起诉。
原告颜秋强预缴的受理费15872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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