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1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525民初951号
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天瑞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工业园迎驾大道与龙门路交汇处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安徽鑫瑞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高桥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嘉利达担保公司)与被告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瑞宏建筑公司)、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传海房地产公司)、安徽天瑞康复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天瑞康复器械公司)、安徽鑫瑞德商贸有限公司(鑫瑞德商贸公司)、**、***、汪瑞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利达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宏建筑公司、传海房地产公司、天瑞康复器械公司、鑫瑞德商贸公司、**、***、汪瑞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利达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瑞宏建筑公司给付代偿款178226.85元、占用费49208元(自代偿之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违约金17822.60元,共计245257.45元;2.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代偿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5.5计算;3.被告瑞宏建筑公司给付担保费18万元;4.被告传海房地产公司、天瑞康复器械公司、鑫瑞德商贸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被告瑞宏建筑公司向徽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借款6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12个月,由原告提供担保,其他被告提供反担保。被告瑞宏建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为其偿还了178226.85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瑞宏建筑公司归还代偿资金及占用费,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各被告至今尚未予履行。另,被告瑞宏建筑公司担保费18万元也未支付。
被告瑞宏建筑公司、传海房地产公司、天瑞康复器械公司、鑫瑞德商贸公司、**、***、汪瑞财未作答辩。
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被告瑞宏建筑公司向徽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借款600万元用于购买钢材,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3日,由原告嘉利达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传海房地产公司、天瑞康复器械公司、鑫瑞德商贸公司、**、***、汪瑞财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其中被告传海房地产公司的反担保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原告与各被告约定:借款由原告代偿的,被告应给付原告代偿款,并按代偿款项的日万分之5.5给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为代偿款项的10%。被告瑞宏建筑公司借款后未按期还款,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代偿利息178226.85元。原告代偿后向各被告追偿,各被告均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流借字第20161761305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2016年霍保字第104号保证合同、霍嘉担字2016(19)号借款担保合同、企信字(2016)19号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霍嘉反信保第2016(19)号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代偿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相关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瑞宏建筑公司未按期还款,原告代偿后,依法取得追偿权。原告对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一并主张符合规定,但两者之和诉请至2018年5月15日已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此后的代偿资金占用费应按日万分之5.5计算。其他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反担保,依法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宏建筑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8226.85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以代偿款178226.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
二、被告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178226.8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5.5计算)。
三、被告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8万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四、被告安徽天瑞康复器械有限公司、安徽鑫瑞德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500万元总额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计3840元,由被告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瑞康复器械有限公司、安徽鑫瑞德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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