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饶有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09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申1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反诉原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反诉被告):饶有进,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再审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饶有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2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坚
审判员*伟
审判员谯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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