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5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21民初119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岳县石羊镇双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玉南苑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3200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24号4层4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5日,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棠湖东路二段*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3********。
原告***与被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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