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家斌诉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8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31民初139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金怡园巷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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