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7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403民初523号
原告:***,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夏郢街北段**号,现住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中山二路金怡园巷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7457837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扩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原告邬扩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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