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1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2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庆国,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上诉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二建)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张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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